2015年5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到上海兴业银行报警称:一名叫薛某的男子于2012年6月19日,向兴业银行申领一张兴业通银联人民币白金信用卡,此卡自2013年5月起每月只有小额还款,远低于最低还款额,虽经银行多次催收,薛某皆未能还款。
警方通过侦查,成功锁定嫌疑人为有盗窃前科的男子郑某和雷某。原标题:不思悔改再行窃 两名前科男子盗古物落网海峡网12月6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李文福) 福安两名有盗窃前科的男子郑某和雷某不思悔改,又于近日驾驶一辆假车牌的小车,盗走一市民家中的古石斗和花雕木板等物。
据了解,11月25日,福安警方接到辖区潭头镇下洋村市民报警,称其家中后厅一石斗及前厅供桌的三块花雕木板被盗。犯罪嫌疑人雷某,2011年,因盗窃罪被周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月25日22时许,福安市公安局巡特警经布控,在福安城南街道某娱乐会所一包厢内,成功抓获涉嫌贷款诈骗的李某。原标题:用虚假材料骗贷800万元 石材公司老板包厢内落网海峡网12月6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李文福 缪锰庄)涉嫌贷款诈骗,涉案金额高达800万元,近日,一名被上海警方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福安被当地警方抓获。2016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贷款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网上追逃。
目前,李某已被上海警方带回审理。据悉,现年45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系福安市城阳镇人。林某忠、陈某粦再将购买的卷烟运往霞浦县城及多个乡镇进行贩卖,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此案为2008年以来,霞浦县公安机关破获的最大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现场缴获、扣押部分涉案卷烟、作案车辆、手机、账册等。为谋取暴利,温某富长期以来向苍南县某些偏远地区的无证卷烟零售户收购卷烟后,将其放置在无证经营的副食品店贩卖给犯罪嫌疑人林某忠、陈某粦。市民发现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拒绝并及时举报。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昨日获悉,日前,霞浦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烟草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经过多次远赴浙江省反复排查,专案组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忠(男,1978年9月生,霞浦人)、陈某粦(男,1972年5月生,霞浦人)贩卖的卷烟均来自浙江省温州籍的一名温姓中年男子。原标题:霞浦特大非法经营烟草案告破 抓获10人涉案金额1200万元海峡网12月18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烟草属国家专卖品,少数不法分子受烟草制品高额利润的诱惑,从事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有证经营户的利益。警方表示,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随后,警方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会同霞浦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展开摸排调查。
鉴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广,案件引起霞浦警方的高度重视。循线追踪 查清脉络 据了解,今年10月,霞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线索:霞浦县卷烟商林某忠、陈某粦通过时常往返霞浦和苍南两地的货车,向浙江省苍南县无证卷烟商温某富购买卷烟,寄运至霞浦县城及乡镇进行贩卖,该行为严重扰乱了霞浦县烟草专卖市场经营秩序。犯罪嫌疑人指认非法经营的烟草。无证经营烟草的副食品店。
随后,专案组经缜密侦查、统一部署,于11月2日、11月6日,分别在霞浦县高速路口、浙江省苍南县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粦、温某富抓获归案。经进一步侦查,警方了解到,该温姓男子为温某富(男,1965年1月生,浙江省温州市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召集郑某等人干活,并按工作日向郑某等发放报酬,郑某与李某等三人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同时,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施工中存在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其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不慎从高处跌落,其本人对自身受损存在过错。
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大小,法院认为郑某应对其损失自负50%的责任,另外50%的责任由李某等三人共同承担。砍树中不慎跌落死亡据福安市法院介绍, 工人李某、郑某、章某等三人是生意伙伴,曾合伙经营一台搅拌机,并长期为他人建房提供混凝土搅拌及运送服务。在劳务过程中,李某等三人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施工设施设备,但未给郑某高空作业时提供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三雇主共同承担50%责任日前,此案在福安市法院开庭审理。原标题:男子揽活砍树不慎跌落身亡 三雇主被判担责50%损失海峡网12月18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吴进阳)近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认定,苏某的损失共计825687.33元,遂判决李某等三人应共同赔偿苏某损失412843.67元。
事故发生后,郑某当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去年7月9日,李某等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一棵大树阻拦吊送水泥,三人便打算将大树的树枝砍断。
受李某等三人雇用的郑某在帮忙砍树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郑某意外死亡后,郑某的母亲苏某曾多次与李某等三人交涉理赔事宜,但对于李某等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不满意,遂起诉至福安市法院,要求李某等三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5824.33元
在劳务过程中,李某等三人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施工设施设备,但未给郑某高空作业时提供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召集郑某等人干活,并按工作日向郑某等发放报酬,郑某与李某等三人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
原标题:男子揽活砍树不慎跌落身亡 三雇主被判担责50%损失海峡网12月18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吴进阳)近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大小,法院认为郑某应对其损失自负50%的责任,另外50%的责任由李某等三人共同承担。三雇主共同承担50%责任日前,此案在福安市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认定,苏某的损失共计825687.33元,遂判决李某等三人应共同赔偿苏某损失412843.67元。
受李某等三人雇用的郑某在帮忙砍树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当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同时,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施工中存在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其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不慎从高处跌落,其本人对自身受损存在过错。去年7月9日,李某等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一棵大树阻拦吊送水泥,三人便打算将大树的树枝砍断。
砍树中不慎跌落死亡据福安市法院介绍, 工人李某、郑某、章某等三人是生意伙伴,曾合伙经营一台搅拌机,并长期为他人建房提供混凝土搅拌及运送服务。郑某意外死亡后,郑某的母亲苏某曾多次与李某等三人交涉理赔事宜,但对于李某等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不满意,遂起诉至福安市法院,要求李某等三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5824.33元
次日11时许,小吴远在安徽的父亲赶到福安汽车南站。经医生救治,小吴脱离了危险。得知情况后,民警慢慢安抚小吴的情绪。小吴到医院后拒不配合医生处置。
民警带着小吴来与其父亲见面,并将小吴的情况向其父亲反馈,将小吴包里的财物进行清点予以移交。父亲赶到福安接走小伙获知这一重要情况后,民警立即将小吴送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在安徽的家属。
事后,民警担心小吴想不开,还安排4名警力轮流到医院,对小吴进行通宵看护及心理辅导。原标题:安徽籍小伙到福安纠缠搅扰女网友 服安眠药欲轻生海峡网12月18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文 通讯员 李文福) 日前,安徽20岁的小吴来到福安,纠缠搅扰女网友,还服下多片安眠药试图轻生。
幸好当地派出所民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才脱离生命危险。民警从其口中得知他患有抑郁症,今年4月份开始服药,且在当天早上已服用了20片安眠药。